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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是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医保统筹报销90%,个人自付10%;乙类普通材料报销8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90%报销。 (二)部分一次性特殊材料有限价要求: 1、在最高限价内, 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自付35%; 2、超出限价部分个人全部负担; 3、实际价格低于最高支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 (三)CT、核磁、彩超高档检查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承担35%。 (四)医保床费25元/日,报销80%,个人承担20%。 (五)丙类为个人全部自付。 (六)生育限价标准: 1、自然分娩:职工800元,灵活就业600元; 2、剖宫产:职工1900元,灵活就业1100元; 3、难产1200元。 三、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8万元。 四、牡丹江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报销政策 (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费用超出支付限额8万元以后,起动大额医疗保险; (二)超出医疗费用在5万以下(含5万元),由大额医疗保险报销85%,个人自付15%; (三)在5万以上至10万(含1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0%,个人自付10%; (四)在10万以上至30万(含30万)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5%,个人自付5%, (五)医疗费用超出30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三级医院) 一、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普通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0%;低保建档立卡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5%;学生儿童、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统筹报销75%。 (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乙类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50%报销。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个人先自付35%,再按50%报销。 (四)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再按50%报销。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再按50%报销。 三、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按限价 自然分娩统筹报销限价600元,剖宫产统筹报销限价1100元。 四、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限价 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 五、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8万元。 六、牡丹江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 (一)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0%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二)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试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5%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支付封顶线为20万。
【概要描述】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是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医保统筹报销90%,个人自付10%;乙类普通材料报销8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90%报销。
(二)部分一次性特殊材料有限价要求:
1、在最高限价内, 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自付35%;
2、超出限价部分个人全部负担;
3、实际价格低于最高支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
(三)CT、核磁、彩超高档检查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承担35%。
(四)医保床费25元/日,报销80%,个人承担20%。
(五)丙类为个人全部自付。
(六)生育限价标准:
1、自然分娩:职工800元,灵活就业600元;
2、剖宫产:职工1900元,灵活就业1100元;
3、难产1200元。
三、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8万元。
四、牡丹江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报销政策
(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费用超出支付限额8万元以后,起动大额医疗保险;
(二)超出医疗费用在5万以下(含5万元),由大额医疗保险报销85%,个人自付15%;
(三)在5万以上至10万(含1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0%,个人自付10%;
(四)在10万以上至30万(含30万)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5%,个人自付5%,
(五)医疗费用超出30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三级医院)
一、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普通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0%;低保建档立卡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5%;学生儿童、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统筹报销75%。
(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乙类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50%报销。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个人先自付35%,再按50%报销。
(四)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再按50%报销。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再按50%报销。
三、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按限价
自然分娩统筹报销限价600元,剖宫产统筹报销限价1100元。
四、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限价
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
五、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8万元。
六、牡丹江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
(一)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0%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二)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试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5%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支付封顶线为20万。
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是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医保统筹报销90%,个人自付10%;乙类普通材料报销8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90%报销。
(二)部分一次性特殊材料有限价要求:
1、在最高限价内, 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自付35%;
2、超出限价部分个人全部负担;
3、实际价格低于最高支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
(三)CT、核磁、彩超高档检查统筹基金报销65%,个人承担35%。
(四)医保床费25元/日,报销80%,个人承担20%。
(五)丙类为个人全部自付。
(六)生育限价标准:
1、自然分娩:职工800元,灵活就业600元;
2、剖宫产:职工1900元,灵活就业1100元;
3、难产1200元。
三、牡丹江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8万元。
四、牡丹江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报销政策
(一)牡丹江城镇职工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费用超出支付限额8万元以后,起动大额医疗保险;
(二)超出医疗费用在5万以下(含5万元),由大额医疗保险报销85%,个人自付15%;
(三)在5万以上至10万(含1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0%,个人自付10%;
(四)在10万以上至30万(含30万)部分,由大额医保报销95%,个人自付5%,
(五)医疗费用超出30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牡丹江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三级医院)
一、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700元,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普通一次性卫材、诊疗项目,普通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0%;低保建档立卡成年居民统筹报销55%;学生儿童、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统筹报销75%。
(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乙类服务设施项目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50%报销。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个人先自付35%,再按50%报销。
(四)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个人自付35%,再按50%报销。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再按50%报销。
三、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按限价
自然分娩统筹报销限价600元,剖宫产统筹报销限价1100元。
四、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限价
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
五、牡丹江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最高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8万元。
六、牡丹江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及报销比例
(一)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0%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二)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试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按55%报销(自动在城乡居民金保收费系统内按比例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支付封顶线为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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