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回聘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以缓解相关科室人员不足的实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进行院内返聘、回聘,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回聘原则
1、按需聘用原则。根据用人科室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回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回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回聘人员由用人部门管理。
二、返聘、回聘范围
返聘岗位为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返聘人员为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回聘人员为除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三、返聘条件
1、返聘、回聘人员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返聘、回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科室提交申请;
3、返聘、回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5、省、市、院级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退休后将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四、返聘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于退休前两个月内填写《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退休人员返聘、回聘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人科室。
2、用人科室初审。用人科室根据有关要求对拟聘人员返聘、回聘期间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退休人员返聘、回聘申请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上报至人事科。
3、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对用人科室提交的《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退休人员返聘、回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医院审批。
4、医院审批。由医院分管人事领导和相关的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由人事科下发返聘、回聘通知。
五、返聘、回聘人员的待遇
1、国家待遇部分按退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返聘、回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医院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按在职时职称级别对应执行下述返聘、回聘待遇标准:
(1)返聘人员为省级“龙江名医”者每月底薪5000元+绩效;
(2)返聘人员每月底薪2000元+绩效;
(3)回聘人员每月底薪900-1000元+科室绩效(机关后勤人员除外)。
六、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回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2、返聘、回聘人员由所在科室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科室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3、返聘、回聘人员由所属部门科室上报每月出勤情况,考勤中未报的视为辞退或自动离岗。
4、返聘、回聘人员占用所在科室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5、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回聘人员,医院有权解聘。
6、若在返聘、回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科室申请;经所在科室及人事科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回聘手续,终止返聘、回聘工作,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回聘待遇。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
2018年7月30日